北美醉在駕駛座都算酒駕
關於17日自由時報「拒酒測 法官挺電焊工 撤9萬元罰單」新聞,法官的判決與北美觀點不同。根據一位加州、紐約的執業律師,以及零北混加拿大時的見聞,陳先生的確有酒駕的嫌疑。
根據 attorneypages.com,有人請教酒醉時停車熄火坐在駕駛座上睡覺會不會被取締?律師答:「酒駕也意味著失能時控制車輛的能力。事實上,你有可能睡醒後(而酒未醒時)開車。因此,在美國大多數州,就算車輛沒有運行,你酒醉時在駕駛座睡覺,還是會被開罰單。」筆者在加拿大時除了聽過相同案例外,以下朋友的親身經歷也可參考。
有位朋友開車在行人穿越道撞到「人」。這在加拿大是很嚴重的。雖然警察來處理時,卻沒有告發友人,但友人全家都很擔心會有什麼樣的嚴重後果?筆者問起為何會這麼不小心?友人答:那小孩騎著腳踏車突然衝出來,等看到時已經煞車不及了。筆者一聽,就叫他們一家放心,因為沒事了:小孩騎著腳踏「車」,是「車」,不是「人」。「車」走行「人」穿越道,是腳踏車違規。另外有個朋友,在不同一個事件,但相同的故事裡,是被撞的一方。結果被撞反而還要被警察取締。
陳先生電焊工移車時,如果不跨騎在車上,而是下車、牽車,那就是行「人」而非「車」輛,就不會有酒駕的「爭議」;但是他非但跨坐,引擎還處於發動狀態,而車輛也的確是在他的控制(駕駛)下行「進」。就算是倒退嚕,還是百分之百符合法律上「駕駛」的定義。而且「警方因見陳男未戴安全帽而上前攔查,嗅聞濃厚酒味」並非「無端」。
更可議者,陳妻為貪一時之便,將車停在待轉區,以致陳先生需要移動車輛,是此次事件始作俑者。若陳妻一開始就守規矩,將車停妥,那麼陳先生就完全不至於會有「酒駕」的需要了。
2013/11/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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